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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摘要

指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负责法律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法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法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法律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法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法律委员会的工作如下:(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议案;(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分工有所不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也负责协助法律委员会的日常的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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