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ision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
复议案件进行
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的
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包括:(1)维持决定。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
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和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
行为的复议决定。(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的
行政主体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它主要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其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3)
撤销、变更和确认
违法决定。此种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
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
超越职权或者
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符合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同时作出责成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罚款、撤销违法集资、
没收财物、
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
财产的
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财产,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决定。(5)对
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对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
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
行政法规、规章等)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其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
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
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