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顺序是指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各有数人时,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和权利人的先后顺序。其中包括扶养义务人的顺序和扶养权利人的顺序。
各国关于扶养顺序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采列举主义,明确规定扶养的顺序。
如德国民法规定,扶养义务人的顺序为(1)配偶;(2)直系卑亲属;(3)直系尊亲属;(4)在卑亲属和尊亲属之间,近亲属先于远亲属承担义务。同亲等的亲属有数人时,依其收入和财产情况分担义务。
扶养权利人的顺序为(1)配偶与未成年的未婚子女;(2)未成年的未婚子女先于其他子女;(3)子女先于其他直系卑亲属;(4)直系卑亲属先于直系尊亲属。
有的国家采取概括主义,只作原则规定,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扶养义务人有数人时,由当事人进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家庭法院确定。受扶养权利人为数人,而扶养义务人财力达不到时,受扶养的顺序由权利人进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家庭法院确定。有的国家则无明文规定,可理解为权利人,义务人的地位相同。
扶养顺序,指当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均为数人时,法律规定的享有扶养权利和履行扶养义务的先后顺序。
我国《婚姻法》对扶养顺序未作明文规定。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当这些扶养人无抚养能力时,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当抚养义务人同时存在且均具扶养能力时往往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承担。而当被抚养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抚养能力时,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的兄弟姐妹具有扶养能力时,可由他们共同承担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