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l Contract, “
要式合同”的对称。是指
当事人订立的
合同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合同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
要式合同。根据合同
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如果
法律法规、当事人对
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
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
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
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
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
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
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
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
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
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如
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
法院诉请
强制执行。如我国《经济
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
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这时的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
证据法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