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rve Fund for Personal Insurance,又称“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的一种。指人寿
保险人为预备将来支付
保险金而依法从收取的
保险费中提取而积存的金额。
投保人依照长期
人寿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后,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费累积而于将来支付给
被保险人或者其指定的
受益人。
保险公司开展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年金保险等业务,应当依法提取充足的人寿保险准备金。依照中国
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人寿保险,保险
公司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
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所谓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依约承担的全部
保险责任的总额。经营有人寿
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
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