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人身保险准备金

  人身保险准备金

摘要

Reserve Fund for Personal Insurance,又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准备金的一种。指人寿保险人为预备将来支付保险金而依法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取而积存的金额。投保人依照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后,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费累积而于将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其指定的受益人保险公司开展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等业务,应当依法提取充足的人寿保险准备金。依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所谓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依约承担的全部保险责任的总额。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人身保险下一篇从债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