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Shou Hu Shou,
物权取得方式之一,指允许
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物权。它起源于日耳曼法,本意是“你只能从授予信赖的地方去找寻你的信赖”,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是
物权公示原则的善意第三人保护效力及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在日耳曼法中,区分
占有丧失的情形及其效力。凡基于自己意思而丧失
动产占有者,为占有委托,主要指动产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因租赁、借贷或质押契约等基于自己意思将动产占有
交付于相对人而使相对人取得动产占有。凡非基于自己意思而丧失动产占有者,为占有脱离,主要指因被盗、遗失丧失动产占有而使相对人取得物权。在占有委托的情形下,如租赁人、借贷人将物出卖于第三人,则第三人取得
所有权。此时,所有人仅得向其授予占有者即租赁人、借贷人请求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此原则体现出日耳曼法对社会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重视。以该制度为基础,在吸收罗马法强调主观善意的因素后,形成了
近代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德国民法典更以此为基础,确定了
物权公示原则的善意第三人保护效力,不区分占有委托与占有脱离,而是使所有善意信赖公示的第三人可以取得物权且不受追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