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le of Summons in Public for Real Right,
物权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
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原则。其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为
不动产登记,
动产物权为
占有和
交付。它产生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包括三方面的含义:(1)公示是为
物权的变动提供
法律基础。(2)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3)
物权公示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统一性。公示原则在物权变动中具有四个效力:一是物权转让效力,即凡依
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非经公示,不能生效。二是
权利正确性
推定效力,即以
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
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
不动产权利、以
动产的占有为正确权利人占有。但是,该效力不及于登记物权有
过错的权利人以及
恶意第三人。三是
善意保护效力,即通过法定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这是公示的公信作用的体现。四是交易
风险警示效力,即通过公示告诫其他交易人物权的存在。此外,还有
国家通过公示
对物权进行监督管理的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