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由于物权
法律关系的特性,不特定的
义务人仅负有不非法
干涉物权之行使的
不作为义务。所以,义务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尊重物权的现状,即在物权人取得
权利时,尊重其权利;在其权利变更后,尊重其变更后的权利,物权如果消灭,义务人的义务也就不存在了。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
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有
原始取得与
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
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
先占、取得
时效取得一物的
所有权;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
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
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
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
抵押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的
行为取得抵押权。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
民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赠与他人,则他人根据其出卖或赠与而取得该
房屋的所有权。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但是严格来讲,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权利人的更迭,应属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如
典权期限的延长、缩短,
地役权行使方法的改变,抵押权所
担保的主
债权的部分履行。物权客体的变更则是指物权
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有所增加,抵押权的客体因部分
灭失而有所减少。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
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相对的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例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
物权消灭的问题,而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