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
标准,通常
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一)
自物权与
他物权
自物权是
权利人对于自己的
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
占有、
使用、
收益或
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
动产物权与
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
动产还是
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
地上权、
永佃权、
典权、不
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
动产所有权、
动产质权、
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
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
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
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是为
担保的
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
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
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
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
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
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
支配权。如地
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
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五)有
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
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
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六)
民法上的物权与
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
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
土地法、
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七)
本权与占有
《
日本民法典》认为占有是一种基于实际支配的物权。其他
国家多认为占有是一种
法律事实,即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