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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取得

摘要

Prescriptive Acquisition,又称“取得时效”。是物权取得方式之一,指无权利人以行使该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其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取得其权利的制度。时效取得制度以善意占有为基础。它起源于罗马法,目前,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共同规定,而德国民法、瑞士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则将时效取得规定于所有权取得部分中。设置时效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长期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维护社会安定。时效取得制度是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权利,仅以事实上行使权利的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为必要条件,其性质为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因此,取得人不必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取得客体,可将时效取得分为动产所有权时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效取得和财产权利时效取得。(1)动产所有权时效取得,须具备以下要件:①须为自主、和平、公然占有。②一定期间之经过。在瑞士和中国台湾地区,该期间为5年,在德国则为10年。日本民法则规定,如占有善意过失,时效期间为10年,否则为20年。③占有客体为他人所有的动产。(2)不动产所有权时效取得。依据所取得的客体是否有权利登记,可将不动产所有权时效取得分为普通时效取得和特殊时效取得。两者的要件是:①须为自主、和平、公然占有,②一定期间之经过。在普通取得时效,即取得的客体已经有权利登记时,其期间为20年。在特殊取得时效,即取得的客体未有权利登记时,其期间为10年,且占有人须为善意无过失。③占有客体为他人之不动产。(3)财产权利时效取得。其要件是:①须以取得该财产权之意思行使。②一定期间经过。动产的权利期间为5年,不动产权利如占有之始为善意无过失,为10年,否则为20年。③须为他人之财产权利。时效取得的效力,在动产占有人,即取得其所有权;在不动产,则占有人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权人,而非当然取得所有权。其只能于办理登记后,方可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同时,因时效取得所有权为原始取得,即非因他人有权利而取得,其结果则使他人权利消灭,原所有权人不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外,取得时效完成后,其效力在日本民法规定为可溯及于开始占有时,但在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之取得,仅于登记时发生效力,在动产,则于时效完成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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