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Public Property,
权利主体对
公共财产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内容均依对公共
财产含义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在“公产”含义下,是指
行政主体对公共财产的
使用、
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即一种属于
公法范畴的统治权的
公有所有权。起初学者认为公产仅是供公众使用的财产,不能成为
私权所有权的
标的,
行政主体不享有对其的
使用权、
收益权和
处分权,而只有保管的权利;后来一些学者认为公产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财产,是一种集体财富,应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否认行政主体对其的处分,不利于开发,故逐渐丰富公共
财产权的权能至类似于
私法上的所有权。但公共财
产权仍有不同于民事所有权的特点,公共财产负有满足公共利益的使命,因此,行政主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都必须符合财产的公共使用目的限制。如果从中国所有制分类的角度来理解公共财产,则公共财产权是指
国家或集体对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包括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的权能,它是生产资料
公有制的
法律表现形式,中国《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