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认
公司具有
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
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和
股东有限
责任加以否认,责令公司股东对
公司债权人或
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
正义要求而设置的一种
法律措施。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主要是为解决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而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在美国称为道具理论、在德国称为透视理论、在日本称为形骸化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是在认定公司
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对有问题的法律关系即在特定情况下,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机能(公司与股东的分离),或说离开公司独立人格这种法律形式,找出承担责任的主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
国家运用
公权力,通过司法方式对失衡的公司利益进行事后的强制性调整,其实质是否
认股东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