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im for Interest Restitution,又称“利益偿还
请求权”。指在
票据权利因超过
票据时效或因手续欠缺而消灭时,
持票人对于
出票人或
承兑人在其受到利益的范围内,可以请求返还该项利益的
权利。利益
返还请求权在性质上既不属于
民法上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
不当得利请求权,也不是一种
票据权利,而是
票据法为补救持票人的损失,谋求
票据关系当事人相互间利益均衡而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成立要件有两个:(1)必须是票据权利因
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该项票据权利应是曾经有效存在的票据权利;时效是指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手续欠缺是指持票人未在
提示期间内提示票据或未
作成拒绝证明。(2)必须是
出票人或
承兑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获得实际上的利益。未受到实际利益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则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
义务人。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义务人的返还义务仅限于实际所受利益的限度之内。但中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的,是与
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