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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返还请求权

摘要

Claim for Interest Restitution,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指在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时效或因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承兑人在其受到利益的范围内,可以请求返还该项利益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在性质上既不属于民法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也不是一种票据权利,而是票据法为补救持票人的损失,谋求票据关系当事人相互间利益均衡而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成立要件有两个:(1)必须是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该项票据权利应是曾经有效存在的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手续欠缺是指持票人未在提示期间内提示票据或未作成拒绝证明。(2)必须是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获得实际上的利益。未受到实际利益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则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义务人的返还义务仅限于实际所受利益的限度之内。但中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的,是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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