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h to Blame Collision,是指由于双方都有违反海上避碰规则或其他航行
规章、制度的
过失引起的
船舶碰撞。双方互有过失的
船舶碰撞,各方所受损失应由各船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大小按比例分担。如果双方过失程度相当,或者无法判定双方的
责任大小,则损失由各方平均负担。例如A、B两艘船舶相撞,根据
仲裁裁定A船应负3/5的责任,B船应负2/5的责任,假定A船损失了10万元,B船损失了30万元,那么A船应付给B船18万元,B船应付给A船4万元,折合过后,A船应付给B船14万元。如果本案中A、B双方过失相当或者无法判定时,那么A、B两船应各负50%的责任,结果是A船应付给B船10万元。双方都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如果发生了人命伤亡,根据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以及大多数海运
国家的
海商法规定,过失船舶对于人命伤亡者负有
连带责任,即人命伤亡事故的请求人可以向任何负有过失责任的船舶请求全部的
损害赔偿。这种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人命伤亡请求人的
债权,不适用于货物以及其他
财产的
损害赔偿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