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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代理

摘要

Bilateral Agency,指为本人与自己的代理行为,或既为第三人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的代理行为。前者称为自己契约、自己代理,后者称为狭义双方代理。各国立法一般均禁止双方代理。如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代理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为,亦不得既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但经本人同意以及代为履行债务属例外。禁止双方代理的理由有两说:(1)当然规定说。该说认为,契约的当事人,以两人以上为必要,如由一人兼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在契约性质上为不可能,故当然禁止双方代理。(2)便宜规定说。该说认为,一人而兼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在契约性质上并非不可能,乃因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颇不相同,如代理人代理本人与自己为法律行为,或为双方的代理人,则实际上殊为不当,故基于便宜上的理由禁止双方代理。关于双方代理的效力,也有两种观点:(1)无效说。该说认为,双方代理之禁止,系保护公益的强行规定,如有违反,应属无效。(2)无权代理说。该说认为,双方代理之禁止,系保护私益的任意规定,纵有违反,也属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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