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 Names,企业在经营上所
使用的名称,又称”企业名称”。商业名称是
商事主体进行
商业登记的必载登记事项,也是商事主体在商业交往中用以区别自己身份的重要标识。企业长期使用同一商业名称,可以赢得客户信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企业对商业名称的选择,不同
国家规定不一。比如德国采取”真实原则”,即
自然人作为商人,其商业名称的选择,必须与其自己的姓名相吻合,或者与其商事经营的种类相一致;日本则采取”
自由原则”,即商事经营者选择什么样的商业名称,其名称与商事经营主体的姓名,以及他所从事的商事经营的种类和范围是否有关,
法律上一般不作强行规定。中国关于商业名称的
立法主要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条例》。根据这些
法律法规,商业名称的选择在中国存在如下限制:(1)商业名称的结构的规制。即商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2)除非经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特别核准,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
行政区划名称。(3)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字样。(4)不当目的使用商业名称的禁止。即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同时,企业也不得使用下列名称: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
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
国际组织的名称;④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使用的除外)、数字;⑥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5)商业名称单一原则。即同一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商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商业名称转让的一般限制是,商业名称转让必须与
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商业名称的转让人负有相应的
竞业禁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