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osition by Chamber of Commerce,商人
不能清偿债务或者
停止支付时,向其所在地商会申请
和解,并经商会许可而进行的
和解程序。商会和解应当具备六项要件:(1)申请和解的
债务人为商人,非商人不得申请商会和解;(2)申请商会和解应向债务人的主
营业所或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商会提出;(3)商会和解申请前,既未有
破产申请,也未向
法院申请过和解;(4)债务人必须具有
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5)债务人已有
破产原因存在;(6)
债权人为多数。商人申请商会和解,应当提出
财产状况
说明书,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并附具同
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程序是否合法,申请人是否曾因和解或
破产而受
刑罚,申请人是否曾未能履行法院许可的和解
条件的说明。若审查结果合法且有理由,商会应准许债务人进行和解,并从速召集
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并答复商会主席及商
会所委派的人员或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会议经过讨论,表示接受债务人所提和解的,应由出席债权人会议之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
担保总债权额2/3以上,形成决议,并订立书面
合同,由商会主席署名,加盖商会印章,和解即告成立。债务人对债权人允许和解方案所未规定的额外利益,不生效力。商会和解成立后,产生约束一切债权人的效力,但是有担保的债权人或有
优先权的债权人不在此限,并且,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
保证人及其他共同债权人因和解程序开始而受的限制,因和解成立而解除。商会和解是中华民国时期破产
立法的首创,立法者为保存中国历史上民间通行商会和解的习惯,将其纳入
破产法而规定的制度,现仍在中国台湾地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