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Bring Down Water,
地役权的一种,指在地上或地下设立水道,
引用供役地之水或经由供役地引用其他土地之水的
权利。多数
国家民法对此均有规定。其特征在于使供役地所有人承受特定
义务,以便利需役地的利用。引水权可追溯于罗马法中的导水地役。目前,多数国家均于
民法典或法理解释中确立了此项权利。引水权经设定和让与产生,但须有书面契约并办理登记。引水权亦可因取得
时效和
继承等原因取得。引水权设定后,供役地所有人或
使用人负有容忍义务,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使用的权利,但不得于使用范围外破坏供役地及其设施。引水权可因抛弃等原因消灭。消灭后,使用人应恢复供役地原状,或者,供役地
所有权人收回设施时,应支付相应
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