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stile Acquisition,在被收购
公司的大
股东、经营者反对或者拒绝配合的情况下所进行的
上市公司收购。当一个收购人欲取得某一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该公司的大股东、董事、
经理等予以反对,拒绝与收购人达成收购协议,甚至采取反收购措施。在此情况下,收购人依然要对被收购公司继续进行收购,就是在敌意
状态下进行收购。所谓敌意收购,不过是被收购公司的控制股东或董事、经理对收购人
行为或态度的评价,属于商业性判断的范畴,而不是
法律评价的
标准或结果。
善意收购也有
违法进行的,而敌意收购也可以合法进行。
证券法并不会因一个收购行为属于
善意收购或敌意收购,而对其适用不同的
上市公司收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