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ject of Civil Legal Relation,指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载体,是
权利义务的客观表现形式,即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的
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与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在
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不存在
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毫无意义,民事
法律关系也就不会存在。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在理论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有人认为物和
行为都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有人认为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或是物与行为结合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从
民法典看,各国
民法典并未对
私权的客体作一般性的规定,而是仅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客体:物。但在实际上,物只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因其种类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客体。因此,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的关系、不同的民事权利而论其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或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且随着现代社会中
财产及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日益扩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也日益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