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摘要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故没有客体,便无从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物。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下一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