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mobile Insurance,又称“
机动车保险”。
财产保险的一种。
保险人承保各种汽车的物质损失以及对
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在发生
保险事故时给付赔偿金的保险。汽车保险以其承保的险别划分,有汽车车身保险和第三者
责任保险;以汽车的用途划分,有私用汽车保险和商用汽车保险;以
投保的方式划分,有汽车
自愿保险和汽车
强制保险。汽车保险除有一般
财产保险的约定外,保险人和
投保人通常还特别约定:(1)无赔款优待条款,被保险汽车在续保前一年未发生赔款事故,续保的
保险费可按一定比例减交;(2)
免赔额条款;(3)碰撞互不
追偿条款;(4)第三者赔款均分条款等。根据中国开办的汽车保险,被保险汽车发生事故时,保险人则依据其承保的险别负责赔偿。投保人只投保了车身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汽车以及车上的零件、备件和设备因下列原因受损,保险人负赔偿
责任:(1)雷电、洪水、地震、雪崩、碰撞、翻车、失火、爆炸、自燃、丢失和盗窃;(2)载运被保险汽车过河的渡船发生的意外事故,但只以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
车辆为限。投保人投保了汽车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依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汽车保险不承保汽车的所有
风险。除非保险人和投保人有特殊约定,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汽车的损失、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不负赔偿的责任:(1)驾驶人、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其雇员的故意
违法行为;(2)无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
执照的人或在酒醉、药剂麻醉
状态中的人驾驶;(3)竞赛、测验速度、教练或拖曳其他车辆;(4)
战争或军事行动;(5)汽车的自然磨损和腐蚀;(6)由于被保险汽车毁损所产生的间接损失;(7)汽车受损未经必要修理即
使用而造成的汽车损失扩大或进一步的损失。汽车保险产生于19世纪末,是随着社会生产和交通运输业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中国曾于20世纪70年代试办汽车保险,1980年全面恢复办理汽车
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