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ateral of Goods Flow,指在抵押关系成立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当
债务人届时不履行
义务时,抵押物的
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的情形。
当事人所为的流抵押约定,称为“流抵押契约”。由于当事人关于流抵押的约定,可能会造成处于不利经济地位的
债务人为了获得急需的利益而低价处理抵押物,也可能会出现以后抵押物的价值降低时
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全的不公平情况,因此,在罗马法以来的大多数
国家的
民法普遍规定流抵押契约无效,例如德国民法规定,以
债权对所有人尚未到期者为限,所有人不得给予债权人请求移转
土地所有权以抵充债权的
权利;瑞士民法规定,债权人的
不动产担保权未受
清偿时,其
担保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中国担保法也规定,订立
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
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
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当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是
法律允许的抵押物折价
行为,属于抵押权的实行,不是
流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