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
健康权Rights of Life and Health,指
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
状态的健康的
权利。身体、生命、健康为自然人的最根本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
法律主体的根基。因此,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最重要的
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又可细分为包括
生命权、
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指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和安全的权利。将生命权
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是大多数
国家的
立法例。
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安全、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五官、四肢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已构成肢体一部不可分离者,亦属于身体,但是可以
自由装卸的不属于身体。身体为生命和健康所附着的载体。无身体也就无所谓生命、健康,无生命的躯体则为尸体。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身体功能的完整性和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随着医学的进展,健康权包括心理权利,这已为世界上和多数国家的立法和
司法认同。在一般情形,侵害身体亦同时侵害其健康,但也有只侵害健康而不损及肢体者,如致人患病;或只侵害身体而不损及健康者,如非法剪人长发。
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生命权,或者身体权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在侵害他人生命权中,由于只有在剥夺他人生命之后才构成侵害生命权,所以,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清除
危险等民事责任方式都不适用。由于受害人的生命已经终结,不可能对其造成其他方面的
损害,所以,在侵害生命权中
侵权人一般只承担
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死者家属支出的
丧葬费用、死者生前
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及赔偿。生命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侵害生命权的最重要的损害——受害人生命的损失,无法进行补救。
在侵害健康权中,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害健康权的损失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用等。给受害人造成
精神损害的,也要承担精神的责任。
侵害身体权一般并不损害受害人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基,所以,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外,还包括赔偿损失和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精神上所蒙受的痛苦,赔礼
道歉的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受害人精神上的愤怒、悲伤、忧郁等不良情绪,恢复其精神上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