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指
知识产权的
权利持有人
违法利用知识
产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知识产权的
许可协议中设置限制性贸易条款,主要有:①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
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②限制受方
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③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④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⑤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⑥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⑧禁止受方在
合同期满后,继续
使用引进的技术;⑨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
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
义务,等等。(2)滥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这是知识产权滥用的另一种最主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3)以声称被
侵权相威胁。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并未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的侵权,权利持有人却通知该行为人已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要求该行为人停止侵权和给予
损害赔偿,并声言如果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就要提交有关
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或者向
司法机关起诉。(4)不实施或不合理地限制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所保护的
智力成果。为了对这种滥用加以防止,在一些
知识产权法中(特别是
工业产权法中)都对有关知识产权规定了明确的实施要求,如
商标法中对注册
商标的使用要求(如果在法定
期限内
注册商标不加以实际使用,将会失去
作为注册商
标的条件)、
专利法中对
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5)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理由,不合理地限制商品
平行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