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ordinateness of Accomplices,
刑法理论关于
共同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观点,认为
正犯(
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是成立狭义
共犯的要件,即
行为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但被教唆、帮助的对方(实行犯)并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教唆、帮助行为也不能成立犯罪。只有对方(实行犯)着手实行被教唆或被帮助的
犯罪行为,教唆、帮助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其根据在于:基本的
犯罪构成要件是实行行为,尽管教唆、帮助行为完成,如果被教唆、帮助的对象没有实行这种行为,教唆、帮助行为的犯罪性也不明显;单纯的教唆、帮助行为本身还不具有实行犯罪的
危险性,不能侵害
法益,因而缺乏
违法性。根据国外刑法理论将共犯从属性程度概括为四种从属形态,第一,最小性从属性,即只要实行犯的行为单纯地符合
犯罪构成要件,共犯即成立;第二,限制从属性,即实行犯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共犯才成立;第三,极端从属性,即实行犯的行为具备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
责任性时,才成立共犯;第四,最极端从属性,即实行犯的行为除了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责任性之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可罚性,共犯才成立。其中限制从属性被较多地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