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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摘要

中国刑法罪名渎职罪的一种。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国(边)境管理秩序,具体指向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组成。(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谓“出入境证件”,主要指护照、签证、出境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等。所谓“予以办理”,是指行为人按照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要求的正常程序,办理有关审验手续并发给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多次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给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为索贿、受贿而给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等等。(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要求必须以“明知”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工作不仔细等原因而错误地造成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则不构成本罪。但若是行为人对审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判断“明知”,应综合整个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15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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