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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持人质罪

摘要

Crime of Hostage?Taking,国际法国际刑法名词。指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个自然人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劫持人质罪行,或任何人劫持人质未遂,或者与劫持既遂犯或未遂犯同谋而参与其事的行为。劫持人质罪既可能发生于和平时期,也可能发生于战争时期。《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它不适用于1949年日内瓦各项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所称的武装冲突中所发生的劫持人质行为,所以该公约只适用于和平时期的劫持人质的罪行。至于战争时期扣留人质,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与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的规定,则构成战争罪,亦应予以惩罚。该公约第13条规定,如果罪行仅发生在一个国家内,而人质和嫌疑犯都是该国国民,且嫌疑犯也是在该国领土内被发现的,则该公约亦不适用。这就是说,该公约所指的劫持人质的罪行必须发生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劫持人质者以暴力或欺诈手段,在违背人质自由意志的条件下,将其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强迫第三方(某个国家、某个国际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所以劫持人质的罪行不仅危害国际公共秩序,而且也是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该公约还规定,对劫持人质罪的未遂犯和同谋犯也应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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