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of Hostage?Taking,
国际法和
国际刑法名词。指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
国家、某个
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个
自然人或
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
行为,
作为释放
人质的
明示或暗示
条件,即为犯劫持人质罪行,或任何人劫持人质未遂,或者与劫持
既遂犯或未遂犯同谋而参与其事的行为。劫持人质罪既可能发生于和平时期,也可能发生于
战争时期。《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它不适用于1949年日内瓦各项公约及其附加
议定书中所称的
武装冲突中所发生的劫持人质行为,所以该公约只适用于和平时期的劫持人质的罪行。至于战争时期扣留人质,根据《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与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的规定,则构成战争罪,亦应予以惩罚。该公约第13条规定,如果罪行仅发生在一个国家内,而人质和嫌疑犯都是该国国民,且嫌疑犯也是在该国
领土内被发现的,则该公约亦不适用。这就是说,该公约所指的劫持人质的罪行必须发生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劫持人质者以暴力或
欺诈手段,在违背人质
自由意志的条件下,将其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强迫第三方(某个国家、某个
国际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所以劫持人质的罪行不仅危害国际
公共秩序,而且也是对
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该公约还规定,对劫持人质罪的未遂犯和同谋犯也应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