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罪过性质、犯罪结果、加重情节等方面是相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渎职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的程序随心所欲地进行处理。此外,二者在主观方面也有区别。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行为人对玩忽职守行为本身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滥用职权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使职权时自以为是、为所欲为的态度,行为人对渎职行为本身是有意而为之的。
2.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另有规定的具有玩忽职守性质的渎职犯罪,如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本罪与上列有关犯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行为人触犯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玩忽职守犯罪的,应当依照特别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3.区分玩忽职守罪与责任事故犯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本质上也属于一种责任事故型犯罪,与其他事故型犯罪所不同的,在于它是公务型责任事故。这些事故型犯罪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医疗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它们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都是不相同的。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玩忽职守罪且徇私舞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