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I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立案。
本罪是
结果犯,必须具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条件,即致人
重伤、
死亡或者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
犯罪。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
标准,目前尚待
司法解释确定。,对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立案。但是,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
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I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
管制,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
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移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
危害结果的心理
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
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法》、《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F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
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
失火罪的界限。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本罪与
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
特别法条即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