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的主要标志。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滥用职权造成以下危害结果之一:(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公共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3)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虽然没有达到规定数量或者数额,但是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的渎职行为。
2.区分滥用职权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税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滥用职权罪与上列其他具有滥用职权性质的犯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滥用职权罪且徇私舞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