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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摘要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 to Employee of a Company or Enterpris,中国刑法罪名。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国家有关廉洁、正当从业的行业管理规范。(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即本罪是目的犯。行为人须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贿赂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确定目的。(4)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无论是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单位,均可成立为本罪犯罪主体。对实施了本罪的行为人,中国《刑法》第16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此外,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行为人,凡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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