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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归罪

摘要

Objective Culpability,“主观归罪”的对称。指以客观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主张对主观上没有罪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危害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理论。这种理论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思想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客观归罪,一般指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刑事古典学派为反对封建刑法的主观擅断主义而提出的以客观行为为中心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古典学派看来,行为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因而犯罪的大小轻重以及应当科处的刑罚均应依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的大小轻重而定,同时也不完全排斥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现代西方国家的刑法,逐渐发展为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作为定罪的基本根据。中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客观归罪理论割裂了犯罪构成主客观的统一,破坏了犯罪构成的整体性原则,司法实践中如果仅坚持客观归罪观点,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仅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而主观上无罪过的行为视为犯罪,其结果必然是使无辜受冤狱,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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