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ool of Objectivism,又称“
行为主义”。
主观主义学派的对称。
刑法理论之一。指主张
刑罚的轻重,应以
犯罪人的
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大小为基准,而不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为依据的学派。认为
法律与
道德领域应有所区分,法律是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不应过问人的内心世界状况。此学说在德国
刑法学家费尔巴哈(1775—1833)等人的倡导下形成完整的刑法理论体系,对实行罪刑法定主义、保障
人权、反对
司法擅断有过积极的作用。其理论依据是意志
自由论和心理强制说,认为人达到一定年龄,除精神异常者外,皆有判断善恶、自我规律的能力。犯罪系出自个人之自由意志,是犯罪人权衡利弊、按照自由意志所作出的抉择,因此应追究其行为
责任。刑罚是对社会的预告,使人们知道犯什么罪,科处什么刑,以实施犯罪得到快乐者,必有大痛苦随之,从而使人摒弃犯罪欲念,疏远犯罪,不敢以身试法,即发挥刑罚抑制犯罪的心理强制作用。故论罪科刑应以客观的犯罪事实和造成的实际危害为准,不必计及犯罪人恶性之大小、犯罪意志之强弱,更不得考虑犯罪人的身份,以实现刑法伸张
正义、制裁罪恶的要求。19世纪末,此说受到主观主义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