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ool of Subjectivity,
客观主义学派的对称。
刑法理论之一。主张
刑罚的轻重应以
犯罪人的内在性格,即其主观恶性和反社会的
危险性大小为
标准,而
犯罪行为及其
危害结果大小仅是犯罪人危险性格的表征,在论罪科刑上无足轻重,不必过分重视。主观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叶,其基本论点是,(1)犯罪并不是人的
自由意志的抉择,而是由于个人的生理或心理素质异常和社会环境原因所致,为减少犯罪,于实行良好的社会政策的同时,必须区别犯罪人类型,根据其恶性大小、反社会的危险性的强弱,确定有针对性的刑罚或社会防卫
处分,即采取
刑罚个别化;(2)刑罚是以改善犯人、使之复归社会、预防
再犯罪、防卫社会为目的,刑罚的轻重以消除
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性格所必需的时间为准;(3)主张推行
缓刑、
假释制度,对常习犯、
累犯加重,实行
保安处分、
不定期刑,限制
使用短期
自由刑,扩大适用
罚金刑等。其部分主张已为各国刑事
立法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