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的转移
1、
所有权转移
根据《
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买卖合同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标的物
交付时起转移,
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应当从办理过户登记时转移,并不是从交付时起转移。
2、风险
责任的转移
所谓风险责任是指因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非因
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
灭失时,由谁来承担该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
占有,
视为房屋的交付
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