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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的转移

摘要

 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风险负担的转移

1、所有权转移
根据《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应当从办理过户登记时转移,并不是从交付时起转移。
2、风险责任的转移
所谓风险责任是指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非因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由谁来承担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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