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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付罚金制

摘要

System of Day?Fine,国外执行罚金刑的一种制度,即执行罚金刑时考虑犯罪者经济状况的一种执行制度。1916年瑞典人窕雷(J·C·W·Thyren)首先提出了日付罚金制提案,其后,北欧的芬兰、瑞典、丹麦等国先后于1912年、1931年和1939年将其法制化,南美的墨西哥、巴西和古巴等国也先后于1921年、1935年和1936年将其法制化。目前,德国、瑞士、挪威、阿根廷等国也实行日付罚金制。日付罚金制的具体内容是:首先,根据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大小,决定应当缴纳罚金的“日数"(天数);其次,考虑行为人的经济能力,决定一日应当缴纳的金额。将日数与金额结合起来便是罚金额,在判决中须指明罚金总额,同时还须指明罚金日数、罚金日额(每天应缴纳的数额)。日付罚金制明示了对犯罪行为客观否定评价的程度,对行为人确保了刑罚的适当效果,得到较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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