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of Miranda,美国
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判例。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米兰达(人名)以
警察讯问他时没有
告知他有权请
律师的
权利,并且在确无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为理由,对州
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来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
法院,最高法院
裁定撤销了原判决。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的理由是:将
被告人隔离并单独讯问违背了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准则,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他享有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此案形成的判例规定,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对被讯问人出示《米兰达须知》,目的在于使被讯问人享有美国
宪法第5和第6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即有权不做自证其罪的供词,并有权聘请律师;如果被讯问人没有明确放弃上述权利,警察在讯问中所获得的供词就不能
作为证据。《米兰达须知》的内容包括:(1)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2)若被讯问人放弃沉默,所叙述的一切都可在
法庭上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被讯问人受讯问时有权请律师到场,同时其有同律师谈话的权利;(4)被讯问人愿意聘请而又无力聘请律师时,警察可以在讯问前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如果嫌疑人在已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的前提下,出于自愿放弃上述某项权利,并知道弃权的后果,警察机关通常要求弃权的嫌疑人在书面文书上签名,弃权声明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