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指
当事人在
法庭上提出的
证据是否为可以采纳为
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可采性主要涉及
法律问题。凡是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是否可采,由
法官和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的采证
标准予以
决定。不具可采性的,法庭可以拒绝提证。证据的可采性是以肯定证据的相关性为前提,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以外,具有相关性的证据都是可采的。美国《
联邦证据规则》规定,“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均可采纳”。但又规定了4种应予排除的情形:(1)由于不公正的偏见的
危险大大超过了证明价值;(2)由于混淆争议问题的危险大大超过了证据价值;(3)由于使
陪审团引入歧途的危险大大超过了证明价值;(4)使评议过于拖延、浪费时间或者没有必要出示
补强证据的。英国
证据法对品格证据、类似
事件的证据、情况证据等几类证据分别规定了具体采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