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fication of Evidence,根据
证据的不同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从理论上对
诉讼证据进行分类,最早始于18世纪英国
法学家边沁。由于具体分类
标准和方法不同,学者们对证据分类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意义不同,
民事诉讼分为
本证和反证,
刑事诉讼分为
控诉证据和
辩护证据;(2)根据证据与
案件主要事实的
证明关系,可以分为
直接证据和
间接证据;(3)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
原始证据和
传来证据;(4)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
言词证据和
实物证据;(5)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要证据和
补强证据;(6)根据证据的收集的程序、方法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7)根据证据是否包含有
证人的分析、判断内容,可以划分为陈述证据和意
见证据等。目前中国法学界一般采用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控诉证据和
辩护证据;本证和反证;(2)言词证据和实
物证据;(3)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对证据从理论上进行分类,有利于明确各类证据的不同特点,加深对证据的
理性认识,便于在
司法实践中正确收集、判断和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