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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分类

摘要

Classification of Evidence,根据证据的不同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从理论上对诉讼证据进行分类,最早始于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由于具体分类标准和方法不同,学者们对证据分类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意义不同,民事诉讼分为本证和反证,刑事诉讼分为控诉证据辩护证据;(2)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3)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4)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实物证据;(5)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要证据和补强证据;(6)根据证据的收集的程序、方法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7)根据证据是否包含有证人的分析、判断内容,可以划分为陈述证据和意见证据等。目前中国法学界一般采用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本证和反证;(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对证据从理论上进行分类,有利于明确各类证据的不同特点,加深对证据的理性认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收集、判断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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