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Burden on Defeated Suit,关于
举证责任法律性质的学说之一。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界之通说,在中国亦居于多数说的地位。该学说认为,在
民事诉讼中,如果
原告不主张、不
举证,则必将导致败诉的后果;反之,为了避免败诉的结局,原告必须承担举证的
责任。该说认为,民事
诉讼不同于
刑事诉讼,它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
当事人辩论主义和
民事权利自由处分主义,充分照顾民事生活中“
当事人意思自治、
合同自由”,即由当事人自己
决定他们之间的
权利的特点。为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付谁主张、谁举证之责任,否则要承担败诉的
风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