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reg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同一
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
司法机关相互为对方的
诉讼活动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的活动。区际
司法协助的主体是受辖于同一
国家主权的不同区域的
司法机关,这些区域由于某些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拥有相对独立的
法律体系和
司法制度,如一些
联邦国家的州、地区或加盟共和国,一些国家的省或
特别行政区等。因此,区际司法协助应当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原则;同时,相对于
国际司法协助来说,可以采取更简便、更灵活的方式,相互提供更优惠的协助。由于各法域之间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
平等关系且允许
保留不同的
社会制度,在区际司法协助中,应当相互尊重各法域的司法
管辖权,并且所提供的协助应当以不
损害各法域的
公共秩序为限。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书
送达;调查
取证;相互移交逃犯;相互承认和
执行判决,等等。它既涉及刑事领域,也涉及民商事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分别享有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两个特别
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
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香港和澳门之间也建立区域司法协助关系,不会影响两地不同
法院的司法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