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l Document,又称”最后
议定书”、”最后决议书”。
国际会议终结时签署的关于会议的正式声明或会议进程的总结性文书。通常列举会议通过和
签字的条约和有关条约文书,并载明会议提出的决议或希望和建议。签署最后文件并非接受其中所列举的条约和有关条约文书。大多数最后文件不是
立法性的,不构成条约,但因具备一定的条约形式,而一般列入条约的范畴。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讨论
决定制定最后文件以总结会议结果,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最后文件采取完全相同的格式。此后,现代许多国际会议包括
联合国主持召开的会议,在结束时都通过这类最后文件,如1923年关于土耳其和平的洛桑会议的最后文件,1963年制订
领事关系公约的维也纳会议的最后文件等。但在特定场合,冠以”最后文件”名称的条约文书也可赋予签字国
权利和
义务,且具有拘束力,构成一项条约,如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最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