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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机会理论

摘要

Theory of Last Opportunity,英美侵权法上关于受害人抗辩的一种理论。其基本含义是,当一方当事人先前的过错已经造成某种危险状态时,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谁有最后机会避免损害的发生,从而确定由有此机会的人负完全责任。最后机会理论源于1842年的一个英国案件Davise v.Mann,是对以前的共同过错责任的一种修正。 这一理论要求把双方的行为作为两个独立的行为并在时间上分开,在损害发生后,考察谁最有机会选择自己的行为,或者谁的行为与损害更为接近。该理论主要适用于如下一些情况:第一,受害人处于无援境地。但原告先前的过失使其处于困境中,原告采取各种方法都无法摆脱困境时,如果被告发现原告处于危险中,有时间救助却没有救助的,法官会认为存在最后机会,原告因此能够获得赔偿。第二,原告不经意。原告虽然没有处于无援境地,但是由于其不经意,没有注意到其所处的环境和危险,被告认识到这一点却由于过失没有救助的。大多数法官会认为存在最后机会。第三,被告的先前过失。即使危险是由被告先前的过失造成的,原告又因为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如果原告自己比被告更有机会避免损害的发生,法官会拒绝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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