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命权:因政治原因而流亡的人向他国请求和享受
庇护的
权利。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等14条对此承认,规定,人有权在其他
国家寻找和享受庇护迫害,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
行为而被
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项权利,所以想用此项权利的主体只限于
政治避难者,国家间如果签订了与此有关的条约,庇护一定的
难民和 受政治迫害的人,就成为
缔约国的
义务,是否给与庇护,由被请求国
决定,其
法律依据主要是
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1982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一位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
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 之后,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相继用宪法对亡命权予以保障。-----------《
法学大辞典》第74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总主编邹瑜,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