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程序是指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当事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要履行的程序。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出具委托函,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为征收。
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填写《调查笔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
四、确认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由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或机构指派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可由其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指定了代收人的,送达人员可将征收决定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签收征收决定的,送达人员可请当地组织(单位)代表或其他人到场作为见证人员,说明征收决定的内容、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可以通过邮局用挂号信的方式把征收决定书邮寄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邮件后,在挂号信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为转送,受委托的单位收到征收决定后,必须立即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或机构申请分期缴纳。经调查、批准,当事人应与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或机构签订《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协议书》,并按协议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七、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起诉。
对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填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并按规定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当事人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收缴的部门或机构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八、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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