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全国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建成并全国联网运行,现在个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到自己的信用报告。本人查询信用报告的流程、要求说明如下:
个人或委托他人到征信分中心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其中被委托人称为代理人。
(一)本人查询信用报告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查询。目前,征信中心不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委托人及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其中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
另可自备填写完成《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信用卡、贷款以及为他人担保信息。
(三)异议标注信息
(四)本人声明信息。本人声明是客户对本人信用报告中某些无法核实的异议所做的说明,征信中心不对本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查询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分析和展示。信用报告中除个人声明、查询记录和异议标注外的信用信息采自各家银行或其他各类机构,征信中心承诺保持其客观、中立的地位,并保证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信息汇总、加工、整合的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