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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离婚的条件

摘要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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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相关规定编辑本段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编辑本段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编辑本段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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