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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人要求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权利

摘要

定作人要求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61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解释如下:承揽人按期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并转移定作物的权利亦是其基本义务,承揽人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地点将工作成果移交定作人占有。交付可以是由承揽人送交,也可以是定作人自提,还可以是通过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运送。《民法》第一版、魏振瀛,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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