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要求保管人
危险通知的
权利:在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即使通知存货人,寄存人的权利包括以下情况,(1)、遇有
第三人就仓储物对保管人提出
诉讼或者对仓储物申请扣押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
仓单持有人,对此
法律没有规定保管人有
抗辩权,故此,对于寄存人的权利,保管人应及时的
保证其实现。(2)、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或者正常保管的,应当
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3)、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
合同中
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依
诚实信用原则保管人应当于仓储物临近失效期前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合同法》第373、390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