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寄存人要求保管人危险通知的权利

  寄存人要求保管人危险通知的权利

摘要

寄存人要求保管人危险通知的权利:在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即使通知存货人,寄存人的权利包括以下情况,(1)、遇有第三人就仓储物对保管人提出诉讼或者对仓储物申请扣押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此法律没有规定保管人有抗辩权,故此,对于寄存人的权利,保管人应及时的保证其实现。(2)、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或者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3)、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依诚实信用原则保管人应当于仓储物临近失效期前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合同法》第373、390条的规定。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寄存人享有凭借仓单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下一篇寄存人要求保管人填发和交付仓单的权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